政协滨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09-3-12 11:03:24    阅读次数:183次

(无副标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滨海县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3611日政协滨海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6920日政协滨海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滨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的中共党员、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滨海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滨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滨海县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滨海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滨海县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授权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政协滨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滨海县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四)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上级组织所作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决议;

(五)执行政协滨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六)政协滨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滨海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滨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决定政协滨海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

(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处分事项;

(十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滨海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滨海县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滨海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应于会前一个星期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滨海县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研究部署学习事宜。

(二)审议政协滨海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中共滨海县委和县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央和省、市、县有关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听取中共滨海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滨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六)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办公室负责人,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各委员小组召集人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件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滨海县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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