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滨海县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09-3-12 11:00:15    阅读次数:215次

(无副标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滨海县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规则
(2006920日政协滨海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上级政协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全体政协委员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县政协办公室内部刊物,向县委、县政府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抓住重点,体现特色,真实准确,讲求时效。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六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县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在政协组织的会议、视察、调研等项活动中,要有组织、有重点地收集和整理可供县委、县政府决策参考的重要情况、意见和建议。委员在视察、调研中形成的某些单项意见和建议,时效性强的意见和建议,不宜归入视察、调研报告或在视察、调研报告中未能反映充分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等,都可作为信息反映。
    
建立信息特约委员制度。聘请若干县政协委员为信息特约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要明确专人从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七条  维护政协委员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八条  县政协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  县政协办公室主办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内部刊物《社情民意简报》和《委员意见》。简报根据内容,采取普报和专报两种方式,报送县委、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同志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涉及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送全国政协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室。
    
第十条  加强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宣传。对一些适于公开报道的信息,要组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滨海政协》、《滨海政协网站》要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栏目。
    
第十一条  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络,以保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安全、快捷。重要信息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实行内外有别。
  
  第十二条  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信息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提高素质,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判断力,善于发现、筛选、精编信息。明确工作程序,讲求编报时效。
    
第十三条  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对于优秀信息,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每届召开一次全县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情况,推动工作。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县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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