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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滨海县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管理的意见 (2008年4月15日县政协十一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协委员的管理,提高政协委员的素质,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全县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不断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政协委员的考核 1、建立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履行职责、建功立业等方面的情况纳入统一管理。 2、对县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所有会议和活动的情况进行考勤、考绩。 3、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考绩。 4、政协委员提出提案的情况,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考绩统计。 5、政协委员参加各专门委员会活动的情况,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考勤、考绩。 二、政协委员的奖惩 1、建立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县政协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开展评选优秀县政协委员活动,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出的优秀政协委员在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表彰。 3、设立县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单项奖,对撰写的提案在承办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政协委员进行表彰奖励。 4、对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协委员,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协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5、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县政协委员,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惩处措施。 惩处措施分为批评教育、取消政协委员资格两种形式。 6、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推荐单位调换。 (一)县政协委员2次无故不全程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3次无故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 (二)未经请假2次不参加县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 (三)连续两年不提交一件提案、不提出一条建议、不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的。 7、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政协委员资格。 (一)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二)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害团结和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8、撤销县政协委员资格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根据应撤销委员资格事实,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决定。 三、政协委员的辞职 1、政协委员因调离本县或工作岗位变动失去其在原界别代表性的,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由县政协办公室通知该委员,该委员应向县政协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辞去委员职务。逾期2个月未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本人同意辞职。 2、县政协委员累计全程缺席全委会议3次的(出差和因病者除外),常委无故累计全程缺席5次常委会议或全程请假不参加常委会议累计超过8次,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3、政协委员辞职后形成的空缺,其增补人选由县政协主席会议提出,按程序办理。 4、县政协委员受到撤消政协委员资格处分,辞去委员职务和自动辞去委员职务的,应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本意见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实施,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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