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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县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顾正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一项主要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从全国政协到地方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始终是一个薄弱环节,监督难的现象普遍存在,具体表现为:协商容易监督难,提建议容易作批评难,反映意见容易意见反馈难,事后监督容易事前事中监督难,小事监督容易大事监督难,监督基层单位容易监督领导机关难。这既有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也有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必须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更多地从实践层面深入研究和探讨,从而寻求到一条具有普遍适用意义且行之有效的路径。
一、科学认识民主监督的性质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一种较文明、较理性的监督。它的基本特性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是由我国的基本的政治制度所决定的。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人民政协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也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相互监督的重要形式,它在我国各族人民中享有很高的威信。
2、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是政协章程所赋予的。政协章程明确将民主监督职能规定为人民政协的一项主要职能。并出台了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这不仅标志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正式确立,而且标志着政协的民主监督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的发展道路。
3、发挥政协民主监督职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人民政协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团结社会各界,化解各种矛盾、凝聚人心、发挥积极的有生力量,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各级政协组织通过广大的政协委员关注民生、反映社情民意来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而促进民主政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4、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协的民主监督是融党派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于一体的,具有其他监督形式无可比拟的特点和优势:一是公正性。政协位置超脱,不受部门、单位、小团体等局部利益的影响,与被监督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能够做到客观、公正;二是独立性。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异体监督,往往能避免党内监督、行政监督难以避免的局限性,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三是广泛性。作为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政协囊括了各党派、各阶层、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能够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进行监督;四是权威性。政协组织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政协委员中有专家、学者、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他们视野开阔,看问题透切,从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我们说政协的民主监督不是权力监督,但不能由此推论出政协没有监督权。政协作为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就有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政协章程赋予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权利,就包含着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权利。因此,只有科学认识民主监督的性质和意义,深刻理解民主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才能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民主监督,树立敢于监督的勇气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科学运用民主监督的方法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人民政协在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上,不仅要有科学的态度,更要有科学的方法。就当前而言:
一要重视用好用活现有的民主监督形式。经过五十多年的实践探索,人民政协在开展民主监督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逐步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好的形式和途径,包括政协例会、视察、调研、提案、建议案、反映社情民意和参与行风评议等。对这些形式,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规范,将民主监督的职能尽可能体现在政协的各项工作和各类活动之中。尤其要重视运用好提案、建议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使之真正成为政协独特的监督形式,充分发挥作用。同时,要发挥好各类监督员的作用,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变他们个人监督行为为政协组织的监督行为。
二要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途径。应当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也在不断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方式方法也应不断的丰富完善。因此,在用好用活现有形式的同时,要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不断丰富民主监督的形式。比如,组织开展专题民主监督活动。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民主监督,其灵活性、针对性、时效性较强,效果显著;建立健全听政议政制度。采取听政议政形式,邀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就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或党政重大决策的制定、执行等内容,向政协委员介绍情况,听取意见,答复问题,不仅可以让委员知情知政,而且也便于委员进行监督;加强与其他监督形式的结合。政协民主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既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单纯依靠自身力量,作用势必有限。如果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等结合起来,则能相互取长补短,形成监督合力。
三要准确把握民主监督的尺度。“度”的把握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度”把握得好,民主监督就能够发挥其特有作用;如果把握得不当,就可能流于形式甚至“越位”、“添乱”。在具体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时应坚持做到:在监督的内容上,要以对宪法、法律的实施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为重点,而不能贪大求全,不分主次,全面出击,事无巨细都要监督,抓了芝麻,丢了西瓜;在监督的形式上,要坚持以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多提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这就需要有一个好的出发点,把自己摆在与被监督者平等的地位,采取民主的方法、讨论的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所提意见和建议要立足于帮助监督对象改进工作,加强建设,而不是专挑毛病,一味指责;在监督的角度上,要牢记政协的性质,将自己的职责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责严格加以区别,绝不可以代替这些机关行使职权,也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而是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要做到监督不越位,帮忙不添乱;在推进力度上,做到既顺应潮流,又循序渐进;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既积极主动,又不操之过急。
三、科学构建民主监督的机制
一是知情机制。知情是监督的前提,不知情,就必然无的放矢,参政参不到关键处,议政议不到点子上,监督也就难以取得实际效果。知情不仅包括情况通报,还应包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参与有关法规的检查,参与重点案件的审理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调查论证等。建立知情机制不只是党委、政府的事,从政协组织自身来讲,也要建立和健全及时向政协委员提供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的必要机制,帮助政协委员知情明政。
二是沟通机制。这种沟通应是双向的、主动的,如党委要适时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研究讨论政协工作;党委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和过问政协工作,主动走访政协及其组成单位,主动和政协委员中各民主党派、各团体、各界代表性人物交朋友,沟通思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口联系制度,经常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与政协组织交换意见;政协组织特别是政协党组也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协领导参加有关会议制度,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政协领导走访委员制度等。
三是反馈机制。所谓反馈机制,是指党政有关部门在接到政协提交的民主监督信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政协,政协组织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提交监督信息的政协参加单位或委员个人,并将他们对处理情况的意见再反馈给党政有关部门。
四是保障机制。从制度建设着手,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权利,鼓励政协委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抵制或阻挠民主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对坚持真理,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政协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予以奖励。
四、科学推进民主监督的“三化”建设
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政协有效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可以减少政协民主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在推进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到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和地位,着眼于发挥其特点和优势。政协的民主监督,从实施主体看,既可以是政协组织或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也可以是委员个人;从内容看,既可以是党和国家的重大问题,也可以是群众关心的具体问题;从形式看,既有庄重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灵活的方法。推进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应当主要是对那些涉及重大问题、具有庄重的形式、并且以组织名义进行的监督,比如以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的名义,就某些重大决策向党和政府领导机关提出建议案等;对于像委员提案这样已经形成了制度和程序的,也要进一步加以健全完善。而对于那些涉及内容广泛、并且需要发挥委员个人积极性和主动性经常开展的监督,比如委员在政协会议上和活动中就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提意见、作批评等,则应当保持广泛性、灵活性的特点,坚持和发扬广开言路、畅所欲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优良传统。
目前,各地政协组织都在积极探索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法,且取得了一定成效。参照各地的做法和经验,笔者认为,解决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问题,可以分为两步走。第一步,由省、直辖市委直接制定发布有关加强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意见,要求各地执行,或者由省、直辖市政协拟定有关加强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具体规定,报请省、直辖市委批转各地执行。这两种做法在一些地方已有先例。第二步,通过地方立法将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具体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注:本文曾被《人民政协报》、《江苏政协》等多家报纸杂志刊载 |